鸡排的维权

鸡排的维权

09.02.2021文 | 翁敦强

图取自网络。

 

台湾网红控诉金曲奖得主性骚扰的新闻,在截稿时依然在发酵。这个控诉孰真孰假,不是此文的重点;但阅读到一些本地读者在此课题上的评论,的确让我冒汗。

在马来西亚,性骚扰,是不是刑事罪,依然是一个争议点。 

《刑事法典》509条文阐明,任何人以文字、声音、手势或物件凌辱另一个人的贞洁尊严,是一个犯法的行为。但法律没有清楚说明何谓“贞洁尊严”。

可以和性骚扰直接扯上边的,是《1955年雇佣法令》。81F条文阐明,如果雇主没有对性骚扰的投诉采取调查行动,最高的罚款是一万马币。

何谓“性骚扰”?雇佣法令的诠释是,“不受欢迎又涉及性意识的行径,此行径可通过言语、非言语、视觉、手势、或肢体来表达,且具有冒犯性或羞辱性”。在经过雇主内部调查后发现性骚扰的投诉属实,被投诉者只可以依据雇佣法令或雇佣合同受到惩治。也就是说,最严重的后果,是公司把性骚扰犯错者解雇。

如果被投诉者不是公司的职员,如客户或供应商的职员,那雇主能做的就是把调查报告传递给对方的雇主,希望雇主会主动地采取适当的行动。当然,公司也可依据双方的合约关系,终止双方的商业合作。

性骚扰,和性非礼,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。性非礼,受刑事法典377D条文的约束。

也就是说,如果追求者、伴侣或前情人对你进行性骚扰,法律对你保障是极度有限。除非加害者是职场上的同事,受害者可以通过职场里的申诉机制举报加害者。

打个比方,如果你收到追求者的手机简讯,写到“亲的,你今晚要不要在我家通宵?我家有很好的隔音系统”。如果这简讯是同事之间的对话,如果受害者申诉,雇主需要在性骚扰申诉机制进行调查。但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非同事关系,要警方依刑事法典下进行调查,立案的难度很高。

虽然之前的国阵政府、希盟政府或现今的国盟政府,都多次宣示会立法把性骚扰刑事化,但依然未见到具体的行动。去年7月,政府在国会里的部长问答时间里回复说,会在去年12月提呈法案。

在性骚扰未刑事化前,联邦法院在2016年的标杆判决里,认定性骚扰是个侵权的行为,允许受害者向加害者索偿。这起案件是职场性骚扰的衍生。另一方面,工业法庭也在去年的一个判决里,定性上司称呼其下属为“亲爱的”,属于性骚扰的行为。

身为雇主,尤其拥有数百位员工以上的雇主,更需要制定防范及应对职场性骚扰的政策。在马来西亚法律在这议题未明确前,雇主其实可以走的更前,采取更高的标准,来防范性骚扰事件在职场内继续发生。更有一些企业,会在双方商业合同内清楚地说 明,如果任何一方的员工向对方员工进行性骚扰,最坏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约。

回到台湾网红控诉性骚扰的新闻上。可以预见的是,随着社会更多的讨论,大家对性骚扰会更重视、更严谨。法律对严禁性骚扰的力度上,需要更严厉。

在父权至上的社会里长大,一些刻板印象无法立即改变,但还是需要被推翻纠正。大家都必须从错误中学习及前进。

最后一句话,“他可以,是因为她同意,但不代表你也可以。昨天可以,不代表今天也可以,因为同意是可被撤回。”

 

翁敦强

翁敦强,国际贸易商法硕士。曾是新闻记者及执业律师。目前是跨国企业法务高级经理,和私立大学硕士课程讲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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