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进入紧急状态是个既定事实。最高元首依据联邦宪法第150章,接受首相的劝告,公告全国从1月13日开始进入紧急状态。
暂且不论紧急状态的颁布是否一个合情合理的决定,它所衍生的法律效应,是值得大家去关注。(备注:1969年所颁布的紧急状态,是直到2012年才完全被解除。当时的政府,在通过国会立法程序,废除剩余的三个紧急法令,紧急状态才宣告走人历史。)
根据联邦宪法,在紧急状态期间,只有国会停止运作的情况下,最高元首就有立法权制定新的法律。这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法律将持续有效,直到国会立法废除该法令或结束紧急状态,或依紧急法令内的日落条款而自行失去约束力。
直到截稿时,政府在最高元首的授权下,颁布了第一个紧急法令,即《2021年紧急法令(主要权限)法令》。
此文将探讨这紧急法令为商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。
在紧急法令第3,4及5条文下,只要获得最高元首的授权,政府就有权利去长期征收及短期征用任何私人资产及人力,包括不动产或流动资产。政府的任何决定,包括征收征用的合理性,征收的购买价格,征用的金钱补偿,政府都有法令豁免权不受法庭的挑战及干预。
我认为,以上这条款的确给予政府无限的权利。在最恶劣的情况下,政府可以在缺乏合情合理的理据下,合法地把一家医院或一家工厂归为公有;或在提供微薄津贴下,强制要求私人执业医生到疫情严重地区服务。
虽然,部分执业律师认为此条款有违宪的嫌疑,可在法院提出挑战。但缺乏法院判决案例的支撑的情况下,政府的权利依然是不容置疑。
同时,任何个人或公司或社团拒绝政府的征收征用是个违法的行为。罪成,可面对最高马币500万和监禁不超过10年。
紧急状态也可造成合同法的不可抗力事件。如果政府征用某栋建筑物成为防疫中心,导致建筑物内的租客无法合法地使用所租赁的单位,那租客可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无需缴付租金予业主。
紧急状态及紧急法令,是把双面刃。非常时期用非常手段,是否能够协助我国有效地走在疫情危机,有待时间的考验及见证。身为商家,在面对疫情的煎熬,只能期望紧急状态及紧急法令是隧道尽头的曙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