肤色的原罪

肤色的原罪

27.01.2021文 | 翁敦强

图取自网络。

 

在自由市场机制里,商家是否有权利实行种族歧视,拒绝与特定族群来往?

去年十二月,一家网络媒体的新闻报导里,揭露马来西亚租房市场存在的种族歧视。部分房东会在其招租广告里,标注只偏好特定的族群;有的则会直接告诉房产中介,此产业不开放给特定族群。

有人认为,既然这是自由的市场,客户有选择商家的自由,那商家也有选择客户的自由。现实中,客户也会以种族因数来排除光顾部分商家,那商家拒绝与特定族群拒绝来往何错之有?

在马来西亚,的确没有法律禁止私领域里种族歧视。联邦宪法第8(2)条阐明,除了宪法允许的情况外,禁止公共机构、公共政策及公共行政等公领域里执行种族歧视。

 

图取自网络。

 

商家可进行的客户种族歧视性手段,除了拒绝与特定族群来往外,也包括给予特定族群更优惠的交易条件或折扣。不管类似的种族偏见是带有恶意或约定俗成,对一个商业机构的未来都会蒙上阴影。

曾经谣传,部分金融机构会对特定族群的贷款或信用特别宽松,或会对特定族群的保费提供优惠。央行也在2019年11月6日发布【金融顾客公平待遇政策】,禁止金融机构对其客户有任何的种族歧视。

法律所设定的标准,往往都是最低的标准,但不是单一及最好的标准。在法律的缺席下,商家可以通过履行其企业社会责任,制定其企业平等机会政策,对内对外推动反种族歧视意识。在马来西亚投资的跨国企业,也在本地推行平等机会政策;有的也硬性要求其商业伙伴及供应商也推动,否则终止双方合作关系。

政府在非公共领域制定及推动反种族歧视法,也不可能一步到位。借鉴英国的经验,其第一部反种族歧视法,《1965年种族关系法》,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以肤色种族或国籍歧视他人。《1968年种族关系法》,衍生到禁止任何人在住宿,雇用及大众服务涉及种族歧视。《1976年种族关系法》,种族歧视的禁止也扩展到职场升迁,商品销售及服务,教育机会等课题上。《2000年种族关系修订法》,更要求政府及公共机构扮演积极的角色,推动种族平等政策以身作则。

虽然如此,基于现有政治氛围,马来西亚也在短期内就反种族歧视立法,是个不可能的任务。但在与国际贸易接轨的当儿,商家主动自我推行平等机会政策,除了避免负面的公共危机外,也更容易打入其他区域的市场。

个人而言,在尊重自由市场的机制的同时,我不乐见这成为种族歧视的工具。我不乐见,因为我肤色的关系而被电召车拒载。更不乐见,因我的族群是比较富裕的刻板印象,我必须让我的孩子缴付更高的教育费。也不乐见,因我的族群比较喜欢喝酒的既定印象,我被要求缴付更高的保险费。

反歧视,可以由下而上。

翁敦强

翁敦强,国际贸易商法硕士。曾是新闻记者及执业律师。目前是跨国企业法务高级经理,和私立大学硕士课程讲师。

ADVERTISEMENT

本周热门
精选文章

延伸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