隐私的非常

隐私的非常

03.11.2020文 | 翁敦强

在抗疫的时代,很多之前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,现在都成了奢侈品。我个人认为,个人隐私权就是其中之一。

我发现到,一些人必须在社交媒体上载本身的新冠肺炎病毒检验报告,以示清白。我也观察到,一些人(尤其是新冠肺炎病人),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别人公布自己的个人资料,包括名字,身份证号码,住址等;更甚的是,这些病人(也包括病人的家人)资料不断地被他人转发后再转发。

但此文的目的,我只是想简单解说什么是『个人隐私权』,和在现行的法律所提供的保障。我不想进一步评论以上的行为是否涉及犯罪行为。

先说历史。在『多媒体走廊』的概念下,许多欧洲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,或欧洲大企业的国际会计共享服务中心,都设在马来西亚。惟之后,欧盟为了保障其人民的隐私权,强制规定欧盟人民的个人数据,不可以转移到一个无法匹配欧盟标准的第三国去处理。因此,为了保住工作机会,我国把个人隐私权,从一个概念或原则,变成了法律。《二零一零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令》,是在这一个大环境下产生。

虽然如此,法律所提供的隐私权保障,与理想的标准是有落差的。最大的落差,即政府机构不受该法律的约束。

而且,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是有受限制的。只有那些与个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个人资料,且可以让他人从这些资料辨识个人身份的资料,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及保护。

个人资料受法律保护

依据上述的标准而受保护的个人资料标准,包括个人身份证上的资料(包括身份号码及地址),国际护照,驾驶执照,个人住址,非商用的个人电话号码及个人电子邮箱等。所以,当你向商家提供因防范疫及追踪疫情的个人资料时,你的资料是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法律也要求,商家在收集及处理你个人资料的,都必须遵从七大原则,普通原则,通知及选择原则,披露原则,安全原则,保存原则,资料完整原则,及读取原则。当你在商家准备的纸本上填写你资料时,你也可以同时读取之前顾客填写的个人资料,如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,那商家就违反了『安全原则』,可被罚款最高三十万及监禁两年。

电眼拍到的个人肖像也不能公开

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里录下的个人肖像,也属于个人资料,也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任何人未获得当事人同意下公开分享,可算是违反『披露原则』,刑法如上。

同时,法律也阐明所谓的个人机密资料,包括个人的医疗记录,政治意见,宗教信仰,及犯罪记录。任何人持有当事人的个人机密资料,每一次的分享予第三方,都必须获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。常见的场景,包括当你的主治医生分享你个人的医疗记录予你的保险公司,每一次的分享都必须获得你的书面同意。任何人在未获得当事人同意下分享他人的个人机密资料,可说是违反『普通原则』,刑法如上。

在非常时期用非常方法?

在《无间道》电影系列里,这一句『在非常时期用非常方法』对白,是否适用在抗疫时代,见仁见智。尤其,当部分群众要求政府公布新冠肺炎病人的个人资料时,如病人的工作地点,居住地点,去过的地方等,部分的资料是受到《二零一零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令》所保护的资料。

虽然,此法律不适用或限制政府公布这些新冠肺炎病人的资料,但回到保护隐私权的大原则下,这该不该是『非常方法』?

无论如何,受到法律约束的商家,必须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,务必不让所收集到的个人资料被非法揭露。

翁敦强

翁敦强,国际贸易商法硕士。曾是新闻记者及执业律师。目前是跨国企业法务高级经理,和私立大学硕士课程讲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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