连锁的锁头

连锁的锁头

16.11.2020文 | 翁敦强

 

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,是近年很流行及受欢迎的商业模式,尤其在巷头有奶茶店街尾有便利店的时代。但接踵而来的,是总公司(特许方)和加盟店的纠纷,成了社交媒体上的热门话题。

加盟连锁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,受限予《一九九八年特许经营法令》;但保障及约束特许经营双方权利及义务的,却是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。

按市场惯例,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方草拟,加盟商可以修改或商议的空间有限。但是如果特许经营合同过于偏狭于特许方,那加盟商必须谨慎考虑,在合约权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,双方是否还能够长期保持合作关系。

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决定冒险大有人在,但有远见的人会积极地把合约风险降低。就算明知特许方不会同意修改合同条款,但把风险点曝露出来并抛向特许方,对方的回应答复是具有参考价值。至少,如特许方是很明确地想占加盟方的便宜,那可自行评估合同风险是否在可承担的范围内,是否符合投资成本效益。

 

『区域保护』或『商圈保护』条款,是特许经营合同里不可缺的条款。如果特许方不给予加盟方足够的区域保护,那加盟方可能需要与另一个加盟方进行激烈及恶行的竞争,以瓜分同一个地理区域的市场。虽然,特许方常说,在同一个地理区域里有多家加盟店,能够提高品牌的可见度增加顾客的信心,但这是否为各个加盟方带来实际的收益,见仁见智。

特许经营合同里的禁止或限制条款,都会禁止或限制加盟方在合约生效期内或解约后,从事与特许经营业务有竞争的业务。如果加盟方认为这禁止或限制条款不合理或摸棱两可,那应该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澄清。曾经,一家意大利比萨店要求其加盟方在退出后的两年内,禁止在原有的特许经营区内进行相同的业务。经过多轮的澄清及商议后,特许方允许加盟方经营其他的饮食餐饮业,只要菜单上的相似度不超过八十趴。

部分的特许经营合同里,允许特许方以超低折扣价回购加盟方在加盟店里购置的资产。美其名曰,是避免加盟方使用同样的设备器材以混淆消费群众。但,允许特许方以超低折扣价回购资产,肯定让加盟方血本无归。因此,较合理的做法是特许方以市场价格回购资产,或允许加盟方自行处置这些资产。

 

特许经营合同的续订条款,也是一个重要的条款。如果特许方在续订课题掌握主动权,如续订期限较短或可以大幅度提高特许经营费,这对加盟方极为不利。加盟方必须长期投入资源去发展及提升加盟店,应对其他竞争对手的挑战,因此如果没有长期的合同保障,加盟方的利益可能给被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收割。

也许,冒险是商人的本性,所谓富贵险中求。但,如果投入一个自己不熟悉的特许经营,签了个对自己极不公平的特许经营合同,成了冤大头是极可能的结果。回到现实面,如果特许经营的合作关系无法互惠互利,就算有最严谨的特许经营合同,也会因一方的亏损而终止合作关系。

 

图:visualhunt

翁敦强

翁敦强,国际贸易商法硕士。曾是新闻记者及执业律师。目前是跨国企业法务高级经理,和私立大学硕士课程讲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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