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情换面包

爱情换面包

01.03.2021文 | 翁敦强

当爱情可以换面包,是部分人的梦想。所以,大家对“阿姨我不想努力了”这个梗,没有过多的反感。如果调换了位置,大家似乎都不愿意和《甜心老爹》沾上任何关系。这个标签,具有歧视及侮辱的成分。

马来西亚版《甜心老爹》在线服务引起的法律风波,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。所牵涉的核心法律课题,我不想多作评论。但围绕的法周边法律议题,是值得大家去探讨的。

首先,让我先戴个钢盔:我不是卫道之士。法律是否应该成为道德的守门人,见仁见智。

对我来说,法律保障我有挥舞拳头的自由,但我那挥舞的自由,在遇上你的鼻子前就被终止了。直白来说,只要我的行为不涉及侵犯他人的权益,那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及约束。

所以,性交易非法吗?

在马来西亚的《刑事法典》里,涉及性交易的刑事罪行,包括剥削他人以达到性交易的目的(第372条文),依靠他人提供性交易而维生(第372A条文),兜售性服务(第372B条文),及运营超过两人提供性交易或以上的性交易场所(第373条文)。

因此,如果高利贷强迫债户从事性交易以进行还债,那就触犯第372条。或如果父母亲或监护人强迫其孩子进行性交易以养家,或伴侣依靠另一半提供性交易以维生,那就触犯第372A条。或如果性工作者站在街边,主动地招徕客人兜售性服务,那就触犯第372B条。或运营按摩中心酒吧,允许性工作者在场所内提供性交易,那就触犯第373条。

总括来说,这些刑法的目的,是制止性工作者被他人剥削,或被欺压而成为性工作者,或避免性交易活动破坏社会感观。某种程度上,法律是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性工作者。但这些法律条文的描述,也相对地简易笼统,以便更容易入罪。毕竟,要举证犯罪集团剥削欺压性工作者,不见得会获得性工作者的指证及性客户的佐证。

但,《刑事法典》并没有把性交易刑事化。也就是说,性交易本身并不是一项罪行。

两位成年人,自愿地进行的对价性交易,未触犯任何法律。虽然如此,这也不意味着性交易是合法的行为。如果有人违法承诺不付款或不提供性服务等等,利益受损的一方是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。

但由于性交易处于尴尬的法律灰色地带,性工作者比客户更处于更弱势。如果在交易过程性工作者被客户非法偷拍,碍于社会感观,性工作者也会羞耻地无法向警察投报。

性交易是否可合法化?基于马来西亚保守的国情,这是不可能的任务。性交易是否可刑事化?交易过程隐秘,要举证难如登天。

爱情换面包?这是一个高风险的交易,且一点都不甜蜜。

 

翁敦强

翁敦强,国际贸易商法硕士。曾是新闻记者及执业律师。目前是跨国企业法务高级经理,和私立大学硕士课程讲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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